在求職過程中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這份全方位避“坑”指南請收好!
求職過程中要避開這些“坑”
求職不易,更需警惕
大家在努力收獲Offer的同時
也要小心一些“求職陷阱”
1、黑中介陷阱
一些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沒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等相關資質,冒充或偽造相關資質騙取求職畢業生信息 。
這些機構即使提供了崗位信息,往往也是與高校畢業生需求不匹配甚至虛假的就業崗位。
高校畢業生求職時,應當優先選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正規市場中介機構,對市場中介機構應了解其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職業介紹業務,是否具備《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與市場中介機構簽訂協議時,不要輕信其口頭承諾,一定要看清簽約的內容,不要盲目簽字。
2、兼職陷阱
一些詐騙分子打著高薪兼職、點擊鼠標就賺錢、刷單返現等幌子進行詐騙。
其特點是門檻較低,號稱輕松兼職、薪酬豐厚。
高校畢業生不要輕信既輕松又賺錢的好差事,應當了解當前崗位的市場薪資水平,同時注意個人信息安全,不要輕易泄露銀行卡、網銀、支付寶等密碼信息,不要隨意打開陌生網址鏈接。
3、信息陷阱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增加對高校畢業生的吸引力,往往故意夸大單位規模、業績、發展前景、工資和福利等 。
有的用人單位玩文字游戲,對招聘職位的工作內容做模糊化處理,將銷售員、業務員等職位美化成“市場部經理”“事業部總監”等有誘惑力的名稱。
高校畢業生可通過企業官網、媒體報道、工商登記注冊信息等查詢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仔細甄別各類招聘信息,不要盲目輕信。
求職時要詳細詢問崗位信息、工作內容,不能只看表面,避免入職后發現實際工作與預期有出入,浪費求職時間和精力。
同時,可以多種途徑了解公司背景,對長時間大量招聘、離職率高的,要提高警惕。
4、收費陷阱
用人單位或者中介機構以招聘為名,收取高校畢業生報名費、服裝費、體檢費、培訓費、押金、崗位穩定金、資料審核費等費用。
有些中介機構與不法用人單位合作,先由中介機構以推薦工作為名收取費用,畢業生到該用人單位入職時,不法用人單位編造各種理由 拒絕畢業生上崗或中途辭退。
還有些機構向畢業生承諾提供高薪行業實習崗位,但畢業生必須繳納相關服務費用。
畢業生要謹記,應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費用,對于將先交費作為條件的招聘面試實習等都需要謹慎對待,核實有無收費的法律依據。
如交費一定要求出具正規發票并加蓋單位公章,為可能發生的糾紛維權保留證據。
5、借貸陷阱
個別中介機構或用人單位以高薪就業作為誘餌,向高校畢業生承諾培訓后包就業,但須向指定借貸機構貸款支付培訓費用 。
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往往難以兌現承諾,或推薦的工作與原先承諾相差甚遠,畢業生可能會面臨身負高額借貸又沒有實現就業的不利局面。
高校畢業生要增強辨別意識,看機構或企業經營范圍是否包含培訓內容,看承諾薪資是否與社會同等崗位大體一致,慎重簽署貸款協議或含有貸款內容的培訓協議,注意保留相關材料。
一旦發現被騙,立即向有關部門報案。
確有需求參加職業培訓的,請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查詢正規培訓機構。
6、傳銷陷阱
傳銷一般以輕松賺大錢、無需面試直接上崗為噱頭。
傳銷面試或工作地點都比較偏僻且轉換頻繁,公司業務不能清晰說明。
高校畢業生務必清楚傳銷屬于違法行為,在求職中要了解傳銷的基本特征,對發展下線的宣傳,要保持頭腦高度清醒,防止陷入傳銷設計的圈套中。
如果不慎進入傳銷,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時間脫身報警。
入職時這些“陷阱”要當心!
1、合同陷阱
個別用人單位僅簽訂《就業協議書》,或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約定工作相關事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在簽訂勞動合同后 不主動將勞動合同原件交予勞動者。
有的合同內容簡單,缺少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勞動條件、合同期限等具體內容。有的以少繳稅款為由,同時準備兩份不同薪資的 “陰陽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條款”,要求幾年內不得結婚、無條件服從加班、試用期離職不結算工資等。
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將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慎重對待,不可草率簽訂。
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及時向用人單位索要應由自己持有的 勞動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2、試用期陷阱
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或者重復約定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 。
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無效。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期間,應正常繳納社保,工資水平不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社保公積金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或轉正后才繳納社保,還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上面寫明員工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保繳費的錢作為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這些情況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補繳的責任,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本應由社?;鹬Ц兜目铐椧矊⒂捎萌藛挝怀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4、交抵押物陷阱
有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勞動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財物等作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就以種種理由拖延或者不還抵押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如果遇到這樣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和簽訂勞動合同時,如遇上述情況與用人單位協商未果,可撥打12333電話,或前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傷害,請立即向公安部門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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